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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带你学习民法典——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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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作者:梁清华            发布时间:2020-07-21 13:19:05       阅读:0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属于整个民法典最后一编,但是之所以放在我学习的前半程,很大原因是因为我承办的案件中,除了婚姻家事诉讼之外,很大的比重就是侵权类案件了。包括: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下面就把今天学习的内容做一下适当整理,以供大家学习。
一、多人侵权,情形不同,承担责任主体不同。
1.共同侵权,无特殊情形的,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具体侵权人承担责任;无法确定的,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两人以上分别侵权,但每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两人以上分别侵权,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担责,无法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二、侵权人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1.被侵权人对损害有过错的,减轻侵权人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免除侵权人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参加文体活动前,要自行衡量活动风险;因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问题活动遭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参加者担责,除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活动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四、双方可就损害赔偿的支付方式进行协商。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但经协商一致可分期。但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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