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网

联系电话

清华带你学习民法典——侵权责任(下)

标签:

发布作者:梁清华            发布时间:2020-07-27 15:39:49       阅读:0
 梁清华 律师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即将颁布的民法典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部分中,相较之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大的改动,因而在此就是在重新学习的基础上进行简单整理。
1.以下三种情形中,车辆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只会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在租赁、借用情形下;
*车辆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
2.以下三种情形中,需要多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经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发生交通事故后,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使用了经盗窃、抢劫或者抢夺而来的机动车,实际使用人和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
即将颁布的民法典中的医疗损害责任部分中,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为原则,兼以过错推定和无过错为例外。
1.过错推定情形
*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操作;
*隐匿、拒绝提供相关病例;
*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例;
2.无过错情形
*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
*医务人员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医疗水平
三、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1.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该人担责;否则全楼担责;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2.禁止楼梯中随意堆放物件。致人损害的,堆放人(物品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上一篇:清华带你学习民法典——侵权责任 下一篇:返回列表

我们的信条匡扶正义 勤勉尽责 诚信服务

咨询留言你想的,我们都懂。

  • 看不清楚,点击刷新
  • 返回首页
    微信咨询

    扫一扫微信咨询
    王光辉律师

    微信咨询

    扫一扫微信咨询
    梁清华律师

    QQ咨询
    QQ咨询
    电话咨询
    王律师:15098122880
    梁律师:13465225486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