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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带你学习民法典——合同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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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作者:梁清华            发布时间:2020-07-29 15:20:11       阅读:0
 梁清华 律师
经济社会中,每个人都是一个经济人,难免会与各种合同打交道。当然,常见的是纸质的、书面合同,但有时两个人之间的一次交谈可能就完成了一次邀约和承诺,即随之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由此可见,合同关系是当下经济生活中常见的法律关系。那么,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其中合同编的内容相较之前的合同法也有很大的改变。我认为,这种改变是基于当下经济生活样式的多元化。虽然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增加了学习负担,但确实也是件值得高兴的事情,毕竟冷冰冰的法律实现了与时俱进!
一、民法典中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
1.民法典第49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理解:强调提供格式合同条款一方有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若未履行该提示和说明义务致使相对方产生歧义的,向对方需要证明该条款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另外,后果并非是该条款当然无效,而是不能成为该合同的内容,至于效力,我认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考虑。
2.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理解:相较之前的合同法,该条款的如此规定,实际是扩大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权利,为合同双方自由订立合同提供了法律保障,换言之,充分尊重了经济自由、合同自由。
二、无权代理。民法典第504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理解:相较现行合同法中有关“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的规定,我认为民法典的规定更简单明了,明确了只要被代理人开始履行或者接受履行的,即是对合同的追认。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505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理解: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行为有效的情况下,当然地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相较现行的合同法,民法典增加了法人(非法人组织)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认定,即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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