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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生前行为与所留遗嘱内容不符,应以何作准?

标签:遗嘱

发布作者:梁清华            发布时间:2019-03-25 16:19:49       阅读:64

  刘老汉的老伴已经去世,老伴死时对房屋继承没有交代。刘老汉在2010年8月8日到公证处立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大致为自己走后,属于其与老伴共有的房产归三个儿子所有。2011年3月,刘老汉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过户到大儿子一人的名下。2011年年底,刘老汉突发冠心病去世。刘老汉的两个小儿子要求对其房产按照遗嘱进行分配,但是却发现房子早已在大哥名下,兄弟两人认为大哥侵犯了二人的权利,于是要求其大哥交出老父亲的房产以供兄弟三人平均分配。

  在该案件中,两个弟弟是否有权利要求大哥交出房子呢?这就要看刘老汉生前的房屋过户行为和遗嘱到底哪个有效。本案中,刘老汉没有对其在2010年8月8日所立遗嘱进行过书面的变更,但是却以实际行为进行了更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的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所以,即使是公证的遗嘱,两兄弟此时是无权要求大哥交出房屋的。

  但是,刘老汉在遗嘱中或者以自己的行为私自将本属于老伴的房产部分一并进行处理,侵犯了其老伴的权利,刘老汉只能对属于自己的部分房产进行处置。该房产是属于刘老汉和其老伴共同所有的,老伴死时对房屋继承没有交代,因此,两兄弟有权要求大哥将房屋的一半(老伴的一半)拿出来,由刘老汉、三个儿子共4份进行分割继承。实践中一般对房屋的价格进行市场评估后,对价值进行分割,而不是把房屋分割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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