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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问题

标签:故意伤害 诉讼时效

发布作者:王光辉            发布时间:2019-05-27 14:24:30       阅读:41

  【威海律师】按:法律规定了公民所各自享有的民事权利,但同时为了使权利及时行使得到实现,法律又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超出时效,将直接导致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王光辉律师通过下面的案例以及解析,简单讲述了诉讼时效的某些规定,以供大家参考,望举一反三,为己所用。

  【案情简介】2010年11月份,徐永光未满十八周岁,高中在校学生。11月13日徐永光在放学回家的途中因擦碰到了在道边闲聊的赵某,徐虽道歉,但赵某依然不依不饶的谩骂,后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直到公安机关到场予以制止。徐某被打伤入院,其牙齿被打的脱落三颗,身体其它部位当时并没有感到特别严重的问题,只认为身体上有些表皮伤而已。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定,赵某将徐某打伤,且徐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赵某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对赵某据此予以拘留。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原因,公安机关后依法对赵某作出了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案件经过检察院公诉,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虽赵某有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但考虑其已积极对徐某作出了赔偿且得到了徐某的谅解,一审判处了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据此双方都以为事情已经得到了全部的解决,可1年之后的2012年1月份徐某父亲发生其儿子走路越发的偏颇,后带领儿子徐某到威海市四0四医院拍片诊断后才知道是其右脚踝骨变形所致,医生说是陈旧伤所致,估计是因为一年之前的所受的那次伤害造成的,只是当时伤情较轻,伤到了骨缝的那层膜,并不会有很强的疼痛感。后徐某父亲带领其来到威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现在的踝骨变形就是一年之前的伤害造成的,具有因果关系。而赵某则拒绝再次赔偿,说即使徐某的伤是当时的伤害造成的,那么徐现在提出赔偿,已经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无权再要求,我方也不应对其赔偿。

  【威海民事赔偿律师解析】王光辉律师认为其实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很简单,就是案件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诉讼时效的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能够再予以保护了。当然,还有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虽然可以拒绝履行其义务,但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仅是发生了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是并不消灭的。我国法律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有一般性的规定,就是两年的期间。当然还有一年、三年、五年甚至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而关于本案人身遭到伤害后的诉讼时效期间法律规定的是一年。如果仅就这点看,徐某的伤害好像是过了时效,赵某的刑事责任已经处理完毕,徐某也已经得到了赔偿,这个漏掉的伤害赔偿事实也已过去一年多。可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有些当事人的伤害程度一时无法确定,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才能确定,或是有些隐性伤害当时未发现,事后才觉察到的,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当时伤害引起的,从伤害确诊之日起计算。所以,按照上述规定,余某只要能提出足以证明其所受伤害是当时被打所致的证据,其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就应当从医院确诊之日起计算,当然也就不存在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了。

  【法律参考】

  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公民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是1年,按照正常情况当事人受伤后,应在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伤害赔偿的请求,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当时伤害引起的,从伤害确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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