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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逃逸等,保险应否赔偿--关于保险法第17条的释义与理解

标签:保险拒赔

发布作者:王光辉            发布时间:2019-06-10 16:20:01       阅读:33

  关于保险法第17条的释义与理解

  《保险法》第十七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上述法律规定的适用多发点通常在机动车驾驶人存在交通事故逃逸、饮酒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情况下,保险公司拒绝履行商业险赔付义务时适用。其争议焦点集中在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对于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方面。

  在笔者办理具体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双方往往对于第十七条第二款中“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出现不同理解与分歧。保险人通常理解是只要在保险单部分尽到了提示义务就是履行了法定的说明义务,保险条款就有效,因为法律规定的是“或者”的选择性,而并非“及”的并列性。投保人则理解为,仅有保险单提示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进行明确说明才是尽到了法定说明义务。笔者认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理解都是有所偏颇的。既然该条文用了“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进行了表述。法律实务中就要区分哪些免责情形下是“提示”即可,而哪些情形下的免责事项必须“明确说明”。

  一、哪些属于保险人尽到“提示”义务即可的免责事项: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保险法的条文与适用。《解释》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文旨在明确《保险法》第十七条中“提示”免责条款的范畴,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因为这些禁止性规定已经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社会明确颁布,且因为是禁止性的行为,公民主体理应对此内容予以知晓并了解。所以,法律基于此,就减轻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要求其仅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就可以,而无须在对其内容、概念、法律后果解释说明。

  但是此处应当注意两点:

  第一是“禁止性规定”的范畴,必须是来源于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行政法规,且要对其进行缩限性解释。法律应当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所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因为这些法律、行政法规意味着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要求了一般公民对其了解的基本义务。对此范畴断不可进行扩展性解释,比如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排除在外。如果将范畴随意扩大,必然加重投保人的义务,而减轻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第二是“提示”的标准,《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保险人对“提示”应当达到的标准,即: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这里需要指出提示的方式是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提示的内容是具体的免责条款。提示的要求是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为衡量标准。“提示”至少应达到下列标准,才能视为“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1)保单中的免责提示的字体必须大于其周围文字的字体;(2)提示应当在保单的显眼位置;(3)提示应当说明保险条款免责部分的具体条款(当然条款必须给投保人);(4)保险条款中的免责部分应当加大加黑印刷。现在很多保险公司在保单的最下角用小字体印着“请注意本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字样以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显然这样过于简单且不显眼的提示根本不能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

  二、哪些属于保险人必须尽到“明确说明”方可免责生效?

  《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法》第十七条中“明确说明”义务范畴,即: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旨在说明,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如果约定为免责条款,鉴于投保人的理解能力以及条款的专业术语等,法律要求保险人必须要对条款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作出详细的解释说明,应当达到通常人所能理解的程度,否则条款将不产生效力。

  通过以上的分析,希望能对《保险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提供一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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